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业热力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