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取得工业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供热设施;(二)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四)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工业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供热,不得转让工业供热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