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业热力经营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业热力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供用热合同应当包含供热方式、热力参数、用热负荷、用热性质、热价、热费、计量、结算方式、设施维护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