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工业热力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擅自开启、关闭阀门和排放工业热力;(二)擅自并网;(三)依托工业热力设施或者其附属设施搭建建(构)筑物或者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四)向工业热力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液体、倾倒垃圾和杂物;(五)其他损害工业热力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