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工业热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业热力设施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