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条有效工业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应当以贸易结算计量表为界。表及表前的工业热力设施,由工业热力经营单位负责;表后的工业热力设施,由工业热力使用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