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业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应当以贸易结算计量表为界。表及表前的工业热力设施,由工业热力经营单位负责;表后的工业热力设施,由工业热力使用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