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工业热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应当有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业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向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提交竣工技术资料。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