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在科研项目评审、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奖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任何部门不得委托其从事评审、鉴定或者评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出虚假意见,严重影响公正评审、鉴定或者评奖工作的;(二)违反评审、鉴定或者评奖规定,泄露评审、鉴定或者评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