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拨付财政性科技资金的;(二)未依法对财政性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三)侵害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