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在科研项目评审、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奖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任何部门不得委托其从事评审、鉴定或者评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出虚假意见,严重影响公正评审、鉴定或者评奖工作的;

(二)违反评审、鉴定或者评奖规定,泄露评审、鉴定或者评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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