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为导向的科技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条件。
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成果转化和应用、创新管理的业绩及其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应当作为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在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或者重大贡献的,允许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科技人员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科技派遣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项目申报、成果奖励、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职级晋升的依据,并可以计入专业工作经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