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开放科研设备、设施,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服务平台,建立开放共享的运行服务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监督、奖惩办法。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进行统筹协调,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库,向社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等服务。

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科研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事前评估,避免重复购置,并对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履行开放共享义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