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鼓励国内外企

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依法独立或者联合设立集科技创新与产业化于一体的新型源头创新机构,或者投资兴建科研基础设施,为创新成果加速实现产业化创造条件。

支持国家驻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国防科研机构参与本省自主创新活动。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以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开展高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