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恢复和治理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生态恢复工程应当严格执行营林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草)、禁牧休牧、鼠虫草地治理、草原补播、人工草地建植等生态恢复工程技术规程,制定生态恢复整治、生态治理修复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