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生态恢复工程应当严格执行营林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草)、禁牧休牧、鼠虫草地治理、草原补播、人工草地建植等生态恢复工程技术规程,制定生态恢复整治、生态治理修复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