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恢复和治理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恢复与治理规划,对土地沙化区、严重水土流失区、干旱河谷植被退化区,实施天然植被保护、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干旱河谷综合治理、防沙治沙、水土保持、生态恢复与治理等工程。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