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态恢复与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自治州发改、环保、国土、经信、农牧、水电、林业、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态恢复与治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