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恢复和治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态恢复与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自治州发改、环保、国土、经信、农牧、水电、林业、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态恢复与治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