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城乡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城镇、乡村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建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