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城乡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和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