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