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城乡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