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城乡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或修订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禁止在自然遗产地、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集镇和乡村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新区建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