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砂、石、土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存放在指定场所,不得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倾倒。项目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的裸露土地,必须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