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农(牧)业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循环农业,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