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环保、农(牧)业、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治土地草场污染、退化、沙化、碱化治理方案,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监测评价,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点,定期发布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预测农业生态环境变化趋势。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