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向江河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禁止向水体丢弃死亡禽畜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