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高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向江河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禁止向水体丢弃死亡禽畜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