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高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州、县(市)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批湿地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影响湿地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破坏珍稀水禽等物种栖息繁衍场所的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水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