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建立保护区对湿地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对阿万仓、采日玛、尼玛、达久滩、佐盖多玛、扎尕梁等湿地核心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

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摄制影(视)片、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经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