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高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建立保护区对湿地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对阿万仓、采日玛、尼玛、达久滩、佐盖多玛、扎尕梁等湿地核心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摄制影(视)片、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经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