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草原和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草原、国土、水电、气象等主管部门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灾后环境保护、植被恢复、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气象灾害防御等具体规划,严格项目的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