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草原和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草原生态脆弱区、森林资源集中分布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采取划区轮牧、休牧、禁牧、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