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草原生态脆弱区、森林资源集中分布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采取划区轮牧、休牧、禁牧、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