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按照自治州生态功能区划,将境内黄河、长江上游重要水源补给区设为水源涵养区;高山峡谷、江河两岸、水库周围设为水土保持区;干旱河谷地带、高寒地区、地质灾害隐患集中地带设为生态脆弱区;公共绿化、生态公园、荒山绿化等设为人工绿地保护区。

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应当采取人工造林、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治虫灭鼠、补播改良、封山育林(草)等措施,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禁止乱砍滥伐和以其他方式破坏植被。

生态脆弱区,应当采取植树造林、林草植被恢复、退化草地补播改良、防沙治沙工程等措施,提高林草植被覆盖率。禁止乱挖滥采野生植物和毁坏林草行为,防止土地沙化、石漠化。

人工绿地保护区,应当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采取科学措施,合理利用和保护人工绿地。严禁侵占和毁坏绿地。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