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六章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接待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代表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接受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监督。参加上述活动的代表提出约见省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时,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向代表说明有关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