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四章 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同代表的联系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在联系代表中,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部门研究办理答复代表;属于其他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由代表写成书面材料,交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转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选举单位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同代表的联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