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代表的联系第十四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视察、执法检查或者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联系代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