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代表的联系第十二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应当深入到原选举单位1至2次,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联系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