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代表的联系第十一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同代表保持经常的联系,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