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