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采矿权人应当采用有利于地质环境保护的先进工艺。对采矿权申请进行审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