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采矿权人必须履行如下义务:(一)严格按照经审批合格的矿山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矿山开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矿山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采矿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具有危害性或造成破坏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或治理恢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