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劝阻制止,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对事态严重、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警。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