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妇联等组织应当建立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控告和救助请求的受理机制,协调配合,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处理家庭暴力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