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司法行政、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妇联组织应当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联系,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化解矛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