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介、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增强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