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家庭暴力行为人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部门应当对行为人进行教育、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