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家庭暴力行为人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部门应当对行为人进行教育、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