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妇联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处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