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其所在学校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规劝和教育,必要时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通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