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适用本条例。
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村级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八)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