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等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腐败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预防腐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