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