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七条已废止预防腐败机构应当会同检察、监察、公安、工商、税务等机关或者部门,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联合开展廉政预警工作,并将各单位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情况列入政风行风评议和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