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定期对所管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员预防腐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并书面报告预防腐败机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