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预防腐败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腐败行为有权控告、举报。举报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提倡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受理单位应当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受理单位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受理控告、举报线索以及因职务行为接触控告、举报线索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